案例分析公司開辦費如何進行會計核算?
答:公司開辦費如何進行會計核算,對于這一問題的具體回答可以閱讀本篇文章哦,如下:
【案例分析】
一公司2008年7月份開始生產經營,前期發生的開辦費總額96萬元,該開辦費對損益沒有影響,其把開辦費自開始生產經營的月份起分5
年進行攤銷,即7月份開始攤銷開辦費,
會計分錄如下:
借:管理費用——開辦費 960000
貸:長期待攤費用——開辦費 960000
本年度允許稅前扣除額=96 萬元÷5 年÷12 個月×5 個月=8(萬元) 請問該怎樣進行納稅調整?
[分析]:
根據新的會計準則的規定,當開辦費對未來的損益沒有影響時,應把開辦費直接記入“管理費用——開辦費”,而不先記入“長期待攤費用”,在生產經營的當月一次性攤銷。
因此,作如下納稅調整。
2008 年應調增所得額=96-8=88(萬元) 2009 年至2012 年每年應調減所得額=96÷5=19.2(萬元) 2013 年應調減所得額=96
萬元÷5 年÷12 個月×7 個=11.2萬元

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企業在籌建期間內發生的開辦費,在實際發生時,直接記入“管理費用—開辦費”,而不是通常所認為的先記入“長期待攤費用”,在生產經營的當月一次性攤銷。
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未對開辦費有明確規定,如以后無新的規定,則按照新會計準則有關規定執行,即比照會計核算的重要性原則,將不對損益產生影響的一次性計入當期損益,對損益產生影響的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作為“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年限不得低于3
年”。因此,納稅人在年終申報所得稅時,應做好納稅調整工作,并建立“開辦費稅前扣除臺賬” 或備查登記簿,為以后年度準確申報稅前扣除(調減)額打好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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