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費幫別人付的再扣回會計分錄怎樣做?
答:一、銷售方銷售商品先墊付運費再扣回,應通過“應收賬款”科目核算。
1、銷售商品墊付運費時
借:應收賬款(價稅及運費合計)
貸:主營業務收入(貨款)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銀行存款(代墊的運費)
2、收回應收款時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賬款
二、說明
《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附錄設置了1122號“應收賬款”科目,該科目核算企業因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經營活動應收取的款項。
1、企業發生應收賬款,按應收金額,借記本科目,按確認的營業收入,貸記“主營業務收入”、“手續費及傭金收入”、“保費收入”等科目。收回應收賬款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涉及增值稅銷項稅額的,還應進行相應的處理。
2、代購貨單位墊付的包裝費、運雜費,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收回代墊費用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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