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末暫估入庫發票存在的差異是否要調整?
答:稅法對此沒有明確規定,相關的原則規定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84號)中第三條:納稅人申報的扣除要真實、合法。真實是指能提供證明有關支出確屬已經實際發生的適當憑據,合法是指符合國家稅收規定,其他法規規定與稅收法規規定不一致的,以稅收法規規定為準。
實務中稅務較多運用的原則是: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前發票已到達的或能提供能充分證明暫估入賬真實性的其他原始憑證如合同等就不必做納稅調整,否則應做納稅調整,以防止企業濫用暫估入賬。
編制的會計分錄為:
借:庫存商品
貸:應付賬款——暫估款
必須注意的是,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不能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因此,不存在進項稅額的暫估抵扣問題,且上述分錄中,暫估金額應當按照不含稅價格口徑暫估。

因此,首先應當按照上述規定暫估入賬,然后,與其他正常入庫入賬的庫存商品一樣,一并計算庫存商品發出(包括說的銷售出庫)成本。編制會計分錄為: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收到發票后的處理:
次月初,沖回暫估入庫成本,以紅字編制如下分錄:
借:庫存商品
貸:應付賬款——暫估款
取得發票后,編制正式入帳分錄:
借:庫存商品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應付賬款——**公司 等
看完了會計學堂的上述文章,對于年末暫估入庫發票存在的差異是否要調整相信您心中有一個明確的答案了。同時如果您想考取會計方面的證件,歡迎您購買會計學堂的課時。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