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企業所得稅的計提預交含稅還是不含稅呢?

2018-01-13 16:47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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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紹房地產企業所得稅的計提預交含稅還是不含稅呢?以及房地產企業所得稅的預征收環節和清算環節的詳細內容,對這個有興趣的朋友可以點擊下文查看哦!

房地產企業所得稅的計提預交含稅還是不含稅呢?

房地產營改增后,預售產品時預收房款,在企業所得稅季度預交時,以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為預征企業所得稅的計稅依據.

比如地級市某房地產開發公司三季度預收售房款1000萬元,那么該納稅人三季度應預繳企業所得稅:

1000萬元÷(1+11%)×10%×25%=22.52萬元  (其中的毛利率依據國稅發[2009]31號規定).

如果屬于《建筑施工許可證》合同約定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1日前的老房地產項目,可選擇簡易計稅辦法,則企業所得稅預繳:

1000萬元÷(1+5%)×10%×25%=23.81萬元.

房地產企業所得稅的計提預交含稅還是不含稅呢?

延伸:房地產企業所得稅

1、預征環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第六條規定,企業通過正式簽訂《房地產銷售合同》或《房地產預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應確認為銷售收入的實現;第九條規定,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取得的收入,應先按預計計稅毛利率分季度(或月)計算出預計毛利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營改增后,房地產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取得的預收賬款含有增值稅,但對如何從預收賬款換算為預售階段的收入,國家稅務總局尚未明確.

土地增值稅從本質來說也是一種所得稅,我們可以參考土地增值稅預征的計征依據:土地增值稅預征的計征依據=預收款-應預繳增值稅稅款=預收款-[預收款÷(1+適用稅率或征收率)×3%],即從企業所得稅角度,房地產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的收入=預收款-應預繳增值稅稅款.

2、清算環節

國稅發[2009]31號第九條規定,開發產品完工后,企業應及時結算其計稅成本并計算此前銷售收入的實際毛利額,同時將其實際毛利額與其對應的預計毛利額之間的差額,計入當年度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

國稅發[2009]31號第五條還規定:開發產品銷售收入的范圍為銷售開發產品過程中取得的全部價款,包括現金、現金等價物及其他經濟利益.企業代有關部門、單位和企業收取的各種基金、費用和附加等,凡納入開發產品價內或由企業開具發票的,應按規定全部確認為銷售收入.由于增值稅為價外稅,所以開發產品完工后應確認的收入為:全部價款和價外費/(1+11%).

房地產企業所得稅的計提預交含稅還是不含稅呢?這個問題上文小編明確介紹了是不含稅的哦,弄懂這個問題的朋友可以看下文房地產會計要做的企業所得稅的預征環節哦,更多相關資訊,敬請關注會計學堂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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