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年發放的獎金會計處理是怎樣的?
A公司準備給員工發放年終獎,因公司管理原因,需將年終獎分次發放。即1月份發70%,4月份發30%。A公司發放年終獎的賬務處理方式,將直接影響員工獎金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方式,進而影響員工的稅后所得。
第一種處理方式
A公司1月份發放70%年終獎以及4月份發放30%年終獎,都是按如下分錄處理:
借:應付職工薪酬——獎金
貸:銀行存款
應交稅費——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此種處理方式,僅就1月份發放的70%部分年終獎可以按全年一次性獎金扣稅,而4月份發放的30%年終獎需要和當月工資合并,計繳個人所得稅。

第二種處理方式
A公司1月份發放70%年終獎時,將尚未發放的30%年終獎計到各員工名下,會計分錄如下:
1月份:
借:應付職工薪酬——獎金
貸:銀行存款
應交稅費——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其他應付款——A員工
其他應付款——B員工等
4月份發放30%:
借:其他應付款——A員工
其他應付款——B員工等
貸:銀行存款
此種處理方式,員工在1月份一方面取得了現金,另一方面取得的債權。1月份可就全部年終獎按全年一次性獎金扣稅,而4月份發放的30%年終獎,屬于償還員工債務,不需與當月工資合計計繳個人所得稅。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介紹的次年發放的獎金會計處理是怎樣的,相信大家看完已經清楚了,更多的財務知識,歡迎持續關注會計學堂。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