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及管理費待攤費用進項轉出怎么處理?
進項稅額轉出一般是購進存貨的非正常損失、購進的物品用于非增值稅應稅勞務(如在建工程)等引起的,根據《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稅發[2009]88號)第二十一條第一款 規定,存貨報廢、毀損和變質損失,其賬面價值扣除殘值及保險賠償或責任賠償后的余額部分。

需要注意的是,辦法中沒有明確提及報廢部分對應的進項稅轉出額的處理,但根據現行準則規定,這部分非正常損失對應的進項稅轉出額,是同原材料賬面價值一并轉入“營業外支出”,《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鑒證業務準則(試行)》(國稅發[2007]9號)中“存貨損失的審核”也相應規定:“非正常損失的外購貨物及產成品、在產品所耗用的外購項目的進項稅額是否按規定轉出,并同時確認為損失”。
對于這部分進項稅轉出額,申報財產損失時可以一并確認為損失。所以非正常損失的進項轉出可以直接計入營業外支出。如果金額很大,最好事先和事務所或稅務局溝通,如何處理?
如果是用于在建工程的轉出,工程未完工可以直接資本化;如果已完工,可以按3年以上的期限按長期待攤費用進行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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