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以上無法收回的應收帳款如何處理?
如果執行的是原會計制度,根據《財政部關于建立健全企業應收款項管理制度的通知》(財企[2002]513號)第四條規定,建立壞賬核銷管理制度企業在清查核實的基礎上,對確實不能收回的各種應收款項應當作為壞賬損失,并及時進行處理。屬于生產經營期間的,作為本期損益;屬于清算期間的,應當作為清算損益。壞賬損失處理后,應當依據稅法的有關法規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按照會計制度法規的方法進行核算。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企業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在會計上已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因此,若企業的逾期應收款項符合上述規定,在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后可以作為壞賬損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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