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收到的現金要在附注里寫出來嗎?
答:是的,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收到的現金要在附注里寫出來。
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收到的現金主要包括以下內容:(1)本期銷售商品和提供勞務本期收到的現金;(2)前期銷售商品和提供勞務(含應收賬款和應收票據)本期收到的現金;(3)本期預收的商品款和勞務款等;(4)本期收回前期核銷的壞賬損失;(5)本期發生銷貨退回而支付的現金(從本項目中扣除。

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收到的現金計算方法: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收到的現金=營業收入+本期收到的增值稅銷項稅額+應收賬款(期初余額-期末余額)(不扣除壞賬準備)+應收票據(期初余額-期末余額)+預收款項項目(期末余額-期初余額)-本期由于收到非現金資產抵債減少的應收賬款、應收票據的金額-本期發生的現金折扣-本期發生的票據貼現利息(不附追索權)+收到的帶息票據的利息(會計處理為借記銀行存款,貸記財務費用)±其他特殊調整業務。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解答的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收到的現金要在附注里寫出來嗎,答案是肯定的,需要寫出來,如果還需要更多的財務知識,歡迎在窗口與會計學堂老會計們互動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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