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失過期增值稅發票會計分錄怎么寫?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紅字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7號)第一條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按照本文件規定的辦法處理。

因此,對于遺失過期增值稅發票,其會計分錄如下:
收到紅字發票時:
借:成本/費用等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收到籃字發票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借:成本/費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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