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汽車賬務處理怎么做?
例:A企業于2009年8月2日轉讓5月購入的一臺設備,該設備原價為200000元,累計已提取折舊80000元,取得變價收入100000元,增值稅額17000元,已經收到全部款項。該設備購進時所含增值稅34000元已全部計人進項稅額。假定A企業未計提減值準備,不考慮其他相關稅費。A企業應作如下會計處理:
(1)轉入清理時:
借:固定資產清理 120000
累計折舊 80000
貸:固定資產 200000
(2)收取價款和增值稅額
借:銀行存款 117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1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000
(3)結轉固定資產清理損失
借:營業外支出 20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20000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小汽車如何繳納增值稅?
一般納稅人,需要區分該汽車是應征消費稅的汽車,還是貨車,假如是貨車,需要看其是09年1月1日前購進還是1日后購進,1月1日前,一般是按4%減半征收假如是東北地區或中部地區實行增值稅擴大抵扣范圍的企業,該貨車進項稅已經抵扣了,則此時銷售,一律按收入除以1.17乘以17%計算銷項稅;假如是1月1日后,則該貨車進項稅已經抵扣了,則此時銷售,一律按收入除以1.17乘以17%計算銷項稅。
假如是應征消費稅的汽車,一律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汽車,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參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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