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提前報廢固定資產的說明
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的損失,應報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否則不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企業發生的報批扣除類資產損失,應在按稅收規定實際確認或者實際發生的當年填報《企業財產損失審批表》或《壞賬損失審批表》審批。主管稅務機關受理企業當年的資產損失審批申請的截止日為本年度終了后第45日。
企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申請審批的,經負責審批的稅務機關同意后可適當延期申請。

提前報廢固定資產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
根據國稅發(2003)45號文和國稅發(1997)190號文,企業的各項資產當有確鑿證據證明已發生永久及實質性損害時,扣除變價收入、可收回的金額以及責任和保險后,應確認為財產損失,但企業須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扣除財產損失,不得在不同納稅年度人為調劑。
固定資產提前報廢賬務處理怎么做?
《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稅發〔2009〕88號)第二十四條規定“固定資產報廢、毀損損失,其賬面凈值扣除殘值、保險賠償和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部分,依據下列相關證據認定損失”。
請問這里的殘值是指按預計殘值率計算出來的殘值,還是實際處置后殘料收入如
果固定資產賬上已做提前報廢處理,但實物仍在用或者雖然不在用,仍未進行處理,這部分的損失可否申請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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