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稅收入能彌補虧損么?
答:不能,免稅收入不能彌補虧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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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稅收入不能彌補虧損的相關規定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條的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所稱虧損,是指企業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將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和各項扣除后小于零的數額。所以,免稅收入和不征稅收入是不彌補虧損的,以前在舊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框架下制定的國稅發[1999]34號文規定免稅收入應該彌補虧損的政策已不再執行。
又根據《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發[2008]101號)的規定,新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依據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將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減計收入、減免稅項目所得、加計扣除和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直接在“納稅調整后所得”之前扣除,無論企業盈利與否,這些項目均可以在當年作為稅前扣除,直接減少所得額或擴大當年度虧損。因此,在沒有另行規定前,免稅收入和不征稅收入無法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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