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例解說異地預繳的企業所得稅賬務處理
A公司2009年第一季度會計利潤總額為100萬元,其中包括國債利息收入5萬元,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以前年度未彌補虧損15萬元。企業“長期借款”賬戶記載:年初向建設銀行借款50萬元,年利率為6%;向B公司借款10萬元,年利率為10%,上述款項全部用于生產經營。另外,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損失5萬元。假設無其他納稅調整事項。A公司第一季度預繳所得稅的數額確定和會計處理如下:

企業預繳的基數為會計利潤100萬元,扣除上年度虧損15萬元以及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5萬元后,實際利潤額為80萬元。對于其他永久性差異,即題目中長期借款利息超支的4[即100×(10%-6%)]萬元和暫時性差異(資產減值損失5萬元),季度預繳時不作納稅調整。會計處理為:
借:所得稅費用 200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200000(即800000×25%)
下月初繳納企業所得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200000
貸:銀行存款 2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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