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計算方式
答:一、發生轉讓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時,按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40%計算。
二、有實際成交價的,且不低于所在級別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按成交價不低于40%的標準計算出讓金,若成交價低于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則依照標準地價平均標準的40%計算。
三、通過以上方式計算的土地出讓金數額,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有異議的,由受讓人委托有資質的土地估價機構進行評估,按評估價的40%計算土地出讓金。
四、劃撥土地使用權成本價格占土地價格的最高比例不得高于60%,在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計算出讓金時,必須將成本價格換算成市場土地價格,再按不低于40%的標準計算土地出讓金。
從以上的計算方式,土地出讓金可能算是一座超大型“金庫”,不僅適應了以往對土地的需求,同時也為省級以下的政府提供了一份可調控的巨大財富,進而推進了我國工業化,城市化以及居民消費結構的改朝換代,這對我國社會的現代化以及建設全面小康社會提供了有利的支撐點。
然而任何事物的存在必然存在著兩面性,土地出讓金雖然展現出了誘人的優勢,但是卻也暴露出了自身的缺陷,由于土地出讓金的存在,就勢必導致部分地方政府為了短期的巨額利益而加大基礎設施的建設力度以及減免稅收,來吸引民間的投資。而這恰恰是損害了土地的時效性和后代子孫的利益。
再者,土地出讓金的利益非配方式對于未來的政府部門是不公平的,因為這土地出讓金是透支未來若干年土地的利益總和,而如此反反復復就可能導致沒有可供土地出讓的尷尬境地。
雖然到了現在,國家通過抓信貸超貸和凍結土地供應的宏觀調控取得一定成效,但是會計學堂小編仍然認為應該再對土地出讓進行一次全面的整頓和清理,這應該是我國宏觀調控的應有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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