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咨詢類公司有哪些進項可以抵扣?
答:接受貸款服務時“向貸款方支付”的與該筆貸款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費、咨詢費等費用,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如果不是向貸款方支付的,向第三方會計事務所、評估事務所等支付的,進項稅額允許在銷項稅額中抵扣。
營改增后在具體的賬務處理中,咨詢費是要按照“技術咨詢服務費”稅目進行核算,屬于早些年的營改增范疇——現代服務業,稅率為6%。
如果企業取得了專用發票,賬務處理是這樣的:
借:管理費用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同時,《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接受試點納稅人提供的應稅服務,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1)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其中涉及的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有形動產租賃,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有形動產租賃。
(2)接受的旅客運輸服務。
(3)與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相關的交通運輸業服務。
(4)與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購進貨物相關的交通運輸業服務。
上述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指《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所稱的非增值稅應稅項目,但不包括《應稅服務范圍注釋》所列項目。
看完上述字,相信您應該明白了:咨詢類公司的進項哪些可以抵扣了。同時,對于本文中為您提供的相關文件,主要為您帶來的是哪些項目的進項稅額不能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您可以多加閱讀,以便您對咨詢類公司有哪些進項可以抵扣的這一問題有更好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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