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納稅人是混合銷售企業單位如何做賬?
【比如】:公司是混合銷售企業,是一般納稅人,安裝中央空調(人工費、設備費)
答:按照稅法規定,混合銷售行為,如果分開核算,按照各自的稅收和稅率征收,如果不分開核算,從高適用稅率
你的設備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安裝屬于營業稅應稅項目,增值稅稅率17%,安裝3%。所以你最好是兩個分來開發票,做賬的時候也分開核算,這樣就可以分別按照各自的稅率計算納稅,如果合一起,就要全部按照增值稅17%計稅,那樣要交的稅更多了
【一般納稅人是混合銷售企業的相關問題】:
混合銷售行為的稅務處理怎么做?
答:稅務處理: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
除《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的規定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其他單位和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
需要解釋的是:出現混合銷售行為,涉及的貨物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只是針對一項銷售行為而言的,也就是說,非增值稅應稅勞務是為直接銷售一批貨物而提供的,二者之間是緊密的從屬關系。
混合銷售的稅務處理:屬于應當征收增值稅的,其銷售額應當是貨物與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的合計,該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應視同含稅銷售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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