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固定資產會計處理
固定資產增加的會計處理
一是外購固定資產的會計處理.按照歷史成本原則的要求,企業外購固定資產在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可歸屬于該項資產的所有相關支出如買價、運輸費、裝卸費、在安裝過程中發生的支出如安裝費、專業人員服務費等均應當直接計人固定資產成本.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稅額或者依據增值稅扣稅憑證計算的增值稅稅額則應從當期銷項稅額中抵扣,計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賬戶的借方.
[例1]2009年2月1日,甲公司購入一臺需要安裝的機器設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設備價款為500000元,增值稅進項稅額為85000元,支付的運輸費為2500元,款項已通過銀行支付;安裝設備時,購入材料一批,價值30000元,購進該批原材料時支付的增值稅進項稅額為5100元;支付安裝工人的工資為10000元.假定不考慮其他相關稅費.
甲公司賬務處理如下:
(1)支付設備價款、增值稅、運輸費合計為587500元
借:在建工程 502325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85175
貸:銀行存款 587500
本例中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85000+2500×7%=85175(元)

(2)購入材料時
借:工程物資--專用材料 3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5100
貸:銀行存款 35100
(3)領用材料、支付安裝工人工資10000元
借:在建工程 40000
貸:工程物資--專用材料 30000
應付職工薪酬 10000
(4)設備安裝完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
借:固定資產 542325
貸:在建工程 542325
二是因接受捐贈、實物投資所取得的固定資產的會計處理.如果捐贈、投資者能夠提供增值稅扣稅憑證即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運輸費用結算單據的,則與該項資產有關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可以從當期銷項稅額中抵扣,反之則只能夠按具體會計準則規定的方法確定其入賬價值,不存在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問題.這就意味著如果企業在將來銷售自己使用過的該類固定資產,只會產生增值稅銷項稅額而無相關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如果在實際中存在這種情況,則企業的稅收負擔會相應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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