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異地預繳的附加稅怎么做賬
答: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異地預繳增值稅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政策問題的通知:
一、納稅人跨地區提供建筑服務、銷售和出租不動產的,應在建筑服務發生地、不動產所在地預繳增值稅時,以預繳增值稅稅額為計稅依據,并按預繳增值稅所在地的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稅率和教育費附加征收率就地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二、預繳增值稅的納稅人在其機構所在地申報繳納增值稅時,以其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稅額為計稅依據,并按機構所在地的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稅率和教育費附加征收率就地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案例解析】
例:A
省某市建筑企業(一般納稅人)2016年8月在B省某縣提供建筑服務(非簡易計稅項目),當月分別取得建筑服務收入(含稅)4662萬元,分別支付分包款1332萬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為132萬元),支付不動產租賃費用111萬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為11萬元),購入建筑材料1170萬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為170萬元)。
1.在B省某縣的建筑服務應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增值稅。當期預繳稅款=(4662-1332)÷(1+11%)×2%=60(萬元),在B省某縣繳納城建稅3萬元(60×5%),繳納教育費附加1.8萬元(60×3%),繳納地方教育費附加1.2萬元(60×2%)。
預繳稅款:
借:應交稅費——預繳增值稅 600000
貸:銀行存款 600000
計提附加: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60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城建稅 30000
應交稅費——應交教育費附加 18000
應交稅費——應交地方教育費附加 12000
繳納附加:
借:應交稅費——應交城建稅 30000
應交稅費——應交教育費附加 18000
應交稅費——應交地方教育費附加 12000
貸:銀行存款 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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