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貨紅字發票賬務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化增值稅發票領用和使用程序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9號)第四條規定,自2014年5月1日起,一般納稅人開具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或銷售折讓,按照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后,不再將該筆業務的相應記賬憑證復印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因此,如單位在2014年4月30日前因銷貨退回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后,相應的記賬憑證復印件需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2014年5月1日后因銷貨退回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后,相應的記賬憑證復印件不再需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我們是購貨方,因退貨收到紅字發票時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以紅字發票為依據,將原先購貨憑證沖銷即可。
下面列舉一下購貨分錄以及沖賬分錄:
購貨分錄:
借:原材料
應交稅費-增值稅進項
貸:應付賬款
紅字發票沖賬分錄:
借:應付賬款
貸:原材料
應交稅費-進項稅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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