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必須有一個普通合伙人嗎?
有限合伙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伙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伙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六十一條有限合伙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伙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伙人.

普通合伙企業設立的合伙人有什么要求?
依據我國合伙企業法的規定,設立普通合伙企業的時候,如果合伙人是自然人的,需要合伙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第十四條 設立合伙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二個以上合伙人.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書面合伙協議;
(三)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
(四)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法律對合伙人的禁止性規定有哪些
1.普通合伙企業中,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中,合伙人需要有相應的專業資質,如律師事務所中的合伙人需要具有法律從業資格.
4.有限合伙企業中,作為自然人的有限合伙人可以由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承擔.
注意:
1.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2.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3.有限合伙人以不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為代價,獲得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的有限責任的權利.因此,在有限合伙企業中,有限合伙人的權利是受到一定的限制的,修改后的合伙企業法規定: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對合伙企業出資;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
合伙企業必須有一個普通合伙人嗎?通過上述內容的信息,我們已經知道合伙企業必須有一個普通合伙人的.這個普通合伙人的話,是對企業承擔著無限連帶責任的.說到這些,我們還介紹了普通合伙企業設立的合伙人要求,希望對大家理解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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