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事業建設費應稅服務如何稅前扣除?
文化事業建設費應稅服務是可以進行稅前扣除的.
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政策及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25號)
三、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單位(以下簡稱繳納義務人)應按照提供廣告服務取得的計費銷售額和3%的費率計算應繳費額,計算公式如下:應繳費額=計費銷售額×3%
計費銷售額,為繳納義務人提供廣告服務取得的全部含稅價款和價外費用,減除支付給其他廣告公司或廣告發布者的含稅廣告發布費后的余額.
繳納義務人減除價款的,應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合法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減除.
所以,文化事業建設費申報表中的減除項目指的是支付給其他廣告公司或廣告發布者的含稅廣告發布費.

文化事業建設費產生的滯納金可以稅前扣除嗎?
文化事業建設費產生的滯納金不可以稅前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八條的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也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二)企業所得稅稅款;
(三)稅收滯納金;
(四)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六)贊助支出;
(七)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八)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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