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農戶經營模式的稅務處理如何做
稅總對"公司+農戶"模式公布了增值稅和所得稅方面的優惠.基于的理念是貨物的轉移不屬于公司對外轉移,不發生所有權的變動,農戶提供的是勞務,對公司來說屬于代養成本.如果將存貨轉移到養戶視同銷售,將產生較大的稅務負擔,雖然養殖業中的畜禽銷售免增值稅和所得稅,但飼料不免所得稅,疫苗等則增值稅和所得稅都不免,這會造成較大的稅務負擔.國家為了鼓勵行業發展,平抑物價,制定了兩個核銷文件: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司+農戶"經營模式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號):目前,一些企業采取"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從事牲畜、家禽的飼養,即公司與農戶簽訂委托養殖合同,向農戶提供畜禽苗、飼料、獸藥及疫苗等(所有權〈產權〉仍屬于公司),農戶將畜禽養大成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鑒于采取"公司+農戶"經營模式的企業,雖不直接從事畜禽的養殖,但系委托農戶飼養,并承擔諸如市場、管理、采購、銷售等經營職責及絕大部分經營管理風險,公司和農戶是勞務外包關系.為此,對此類以"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生產的企業,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的有關規定,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采取"公司+農戶"經營模式銷售畜禽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8號):目前,一些納稅人采取"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從事畜禽飼養,即公司與農戶簽訂委托養殖合同,向農戶提供畜禽苗、飼料、獸藥及疫苗等(所有權屬于公司),農戶飼養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將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銷售.在上述經營模式下,納稅人回收再銷售畜禽,屬于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免征增值稅.
需要說明的是以上政策只適用受托方是農戶,如果受托方是公司則不能享受優惠政策.

公司收到保險公司賠款的會計分錄如何處理?
1、資產損失時: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
貸:庫存商品/固定資產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2、保險賠款時:
借:其他應收款--保險理賠款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
3、收到賠款時: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收款--保險理賠款
公司+農戶經營模式的稅務處理如何做?以上內容就是本期小編老師講解的相關資料,其實我們都知道公司+農戶的模式下公司貨物的所有權不會發生轉移,農戶可以提供相關勞務的,那么由此模式下的稅收可以按照一定優惠政策執行,更多相關的資料都在本網站上,對此內容有興趣的歡迎來這里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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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