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房產契稅征繳范圍是怎樣的?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 房產稅在城市、縣城、建制鎮(zhèn)和工礦區(qū)征收.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于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
房屋契稅的計算標準規(guī)定為:
1、首套房房屋面積小于或等于90平方米時為1%,大于90平方米時為1.5%;
2、二套房房屋的面積小于或等于90平方米時為1%,大于90平方米時為2%;
3、新房或者二手房是第三套房或以上套數均為3%,沒有減免的情況.
相關法規(guī):
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繳納契稅.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
(三)房屋買賣;
(四)房屋贈與;
(五)房屋交換.
前款第二項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
第三條契稅稅率為3-5%.
契稅的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guī)定的幅度內按照該地區(qū)的實際情況確定,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房產契稅是怎樣交納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規(guī)則》第八條規(guī)則:契稅的征稅義務發(fā)作時間,為征稅人簽署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者納稅人獲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天.
除非雙方另有商定,普通而言契稅由買方交,假如房產證由開發(fā)商代辦,就買方交給開發(fā)商,由開發(fā)商再轉交給產權產籍管理中心.假如本人辦理房產證,則由買房本人將契稅直接交納給產權產籍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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