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法司法解釋
第一條因抵押、質押、留置、保證等擔保發(fā)生的糾紛,適用本解釋.所有權保留買賣、融資租賃、保理等涉及擔保功能發(fā)生的糾紛,適用本解釋的有關規(guī)定.
第二條當事人在擔保合同中約定擔保合同的效力獨立于主合同,或者約定擔保人對主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承擔擔保責任,該有關擔保獨立性的約定無效.主合同有效的,有關擔保獨立性的約定無效不影響擔保合同的效力;主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因金融機構開立的獨立保函發(fā)生的糾紛,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獨立保函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第三條當事人對擔保責任的承擔約定專門的違約責任,或者約定的擔保責任范圍超出債務人應當承擔的責任范圍,擔保人主張僅在債務人應當承擔的責任范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擔保人承擔的責任超出債務人應當承擔的責任范圍,擔保人向債務人追償,債務人主張僅在其應當承擔的責任范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擔保人請求債權人返還超出部分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當事人將擔保物權登記在他人名下,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或者其受托人主張就該財產優(yōu)先受償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一)為債券持有人提供的擔保物權登記在債券受托管理人名下;
(二)為委托貸款人提供的擔保物權登記在受托人名下;
(三)擔保人知道債權人與他人之間存在委托關系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機關法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擔保合同無效,但是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擔保合同無效,但是依法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民委員會,依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guī)定的討論決定程序對外提供擔保的除外.

民法典擔保法司法解釋:共同保證人之間是否享有相互追償權?
共同保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保證人為同一債務而向債權人所提供的擔保.《擔保法》第12條明確規(guī)定,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之間可以相互追償,長期以來的司法實踐亦是這樣操作的.但《物權法》規(guī)定混合共同擔保人之間原則上沒有相互追償權.這次《民法典》仍然延續(xù)了《物權法》關于混合共同擔保人之間沒有相互追償權的規(guī)定.《民法典》第700條只是明確了保證人可以向債務人追償,而未明確可以向其他保證人追償,似進一步強化了擔保人之間原則上不得追償.
共同保證人除約定為連帶共同保證及多個保證人在同一合同書上簽字、蓋章或按指印的之外,除非共同保證人相互之間有約定,否則相互之間沒有追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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