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董事制度是什么
獨立董事原則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獨立董事,并確保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獨立董事的職責.上市公司董事會成員中應當至少包括1/3的獨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會計專業人士.獨立董事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本著指導意見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認真履行職責,維護公司整體利益,尤其要關注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獨立董事獨立履行職責.
獨立董事制度最早起源于20世紀30年代,1940年美國頒布的《投資公司法》是其產生的標志.該法規定,投資公司的董事會成員中應該有不少于40%的獨立人士.其制度設計目的也在于防止控制股東及管理層的內部控制,損害公司整體利益.70年代"水門事件"以后,許多著名公司的董事卷入行賄丑聞,公眾對公司管理層的不信任感加劇,紛紛要求改革公司治理結構.1976年美國證監會批準了一條新的法例,要求國內每家上市公司在不遲于1978年6月30日以前設立并維持一個專門的獨立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由此獨立董事制度逐步發展成為英美公司治理結構的重要組成部分.

獨立董事制度的特征:
1、經濟上的獨立性.經濟的獨立性不能僅僅從表面上去理解,獨立董事只要工作認真、盡職盡責,并就其過錯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就應該獲得與其承擔的義務和責任相應的報酬,應該建立一套合理的激勵約束機制.
2、行權上的獨立性.在中國上市公司中獨立董事的作用并沒有得到充分發揮,主要原因:一是獨立董事在上市公司的董事會中的比例太低,二是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中沒有設立相應的行權機構.
3、產生程序上的獨立性.時下,上市公司中絕大部分都是國有企業,其法人治理結構本身就存在很大的問題,很難確保獨立董事的獨立性,而且當下許多獨立董事是由公司的領導或管理層拉來或請來的"人情董事",權力不清,職責不明.
本文主要講訴了獨立董事制度是什么,也就是說,公司機關僅包括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我們根據實際情況操作就可以了,在實際操作時不要搞混了,實在不知道可以按照上文的內容來進行操作,本文到此結束,如果你想要了解更多會計資訊,可以關注本網站會計資訊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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