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稅收入的進項稅額轉出會計分錄怎么做?
根據有關規定,在賬務處理上,企業購入貨物時即能分清其進項稅額屬不得抵扣項目的,應將其進項稅額直接計入有關資產(勞務)的成本或損失中;原已確認為“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后因改變貨物用余額等原因,使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的,應將其計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免稅進項轉出的會計分錄:
借:庫存商品(或原材料等)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購進免稅商品,銷貨方是不會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也不存在轉出問題。免稅企業采購原材料時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企業購進的原材料用于生產免稅產品,就需要做進項稅額轉出。
國家稅務總局2013年12號公告規定:已申報免抵退稅的出口貨物發生退運,及需改為免稅或征稅的,應在上述情形發生的次月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用負數申報沖減原免抵退稅申報數據,并按現行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相應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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