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合同中規定由承租人承擔稅金是否合理?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進行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稅收是國家以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形式授權實施的行政征收活動.
征收項目、納稅義務人(或稱納稅人)、稅率等均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作出的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一律無效.納稅人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納稅義務.其簽訂的合同、協議等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一律無效.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和《個人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對出租房屋獲取租金所應繳納的營業稅、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是出租人,且營業稅的計稅基數是出租人向承租人所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房東在合同中作上述規定明顯有非法轉移納稅義務的企圖,且有非法降低計稅基數逃避納稅的嫌疑,違反了稅收征管規定,屬無效合同條款.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無效的合同條款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因此,房東無權要求承租人承擔他自己應繳的稅金.

房屋出租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房屋出租是屬于個人所得稅法中規定的財產租賃所得.財產租賃所得是指個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所取得的所得.財產租賃所得是按個人每次取得的收入減除法定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減除20%的費用.財產租賃所得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財產出租人即納稅人在財產出租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即營業稅、城建稅等)和教育費附加,該納稅人憑其完稅(繳稅)憑證,從其財產租賃收入中扣除.同時,由納稅人負擔的該出租財產實際開支的修繕費用,如果提供有效、準確憑證的準予扣除,但每次以800元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準予在下一次繼續扣除,直到扣完為止.其計算公式為:
①每次(月)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
應納稅額=[(每次(月)收入額-財產租賃時所繳稅費-修繕費用)-800元]×適用稅率
②每次(月)收入超過4000元的:
應納稅額=[(每次(月)收入額-財產租賃時所繳稅費-修繕費用)×(1-20%)]×適用稅率
財產租賃所得適用稅率為20%的比例稅率.但從2001年1月1日起,個人按市場價出租的居民住房,取得的所得暫減按1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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