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填寫說明
答:1、《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八條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如2014年度虧損,最后可以彌補虧損的年度是2019年。如果在2019年度匯算清繳之后,2014年的虧損仍然沒有彌補完畢,企業再也沒有彌補虧損的機會了。
2、所謂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就是指連續的、依次的計算,即以后5個年度中間,無論虧損或者盈利年度,虧損可以彌補的年限不中止計算。如2014年發生的虧損,其彌補年限中出現,2016年盈利,2019年虧損。2014年虧損最后可以彌補虧損的年度仍然是2019年。不得因為2019年度仍然虧損,結轉到2020年度(第6年)彌補。
如果企業盈利了,要彌補以前年度虧損額,需要審計才能夠彌,如果還是連續虧損,則不需要填寫了。
肯定不用填,即使是虧損也不用填,所謂“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是指企業以前不超過5年的虧損要用本年數來彌補才要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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