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進商品未開票未付款可以做稅前扣除嗎?

2020-10-16 09:03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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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納稅企業在取得增值稅部分專票的情況下,可以做稅前抵扣項目,這個我們都應該清楚.那么購進商品未開票未付款可以做稅前扣除嗎?小編看到很多的網友都說不可以,但是問題具體發生是什么情況下,我們需要按照實際情況分析考慮這個問題.

購進商品未開票未付款可以做稅前扣除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意見》(國稅發〔2008〕88號)的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據.

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若干具體措施〉的通知》(國稅發〔2009〕114號)規定:未按規定取得的合法有效憑據不得在稅前扣除.

并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更進一步明確規定: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而發票并非是唯一的允許稅前扣除的合法有效憑證.并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第三條的規定,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

既然該規定中把發票定為收付款憑證,理應在收付款環節即結算環節開具,并且根據第二十條的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以及第二十一條規定: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

所以,從發票的開具時間上,應當是支付了款項后向對方索取發票,沒有支付房屋租金,相應也就沒有權力向對方索取發票.這是一個再簡單不過的道理,并不存在應取得而不按規定取得發票.稅務機關也不能預計以后再支付價款時,就一定不會取得發票.

所以,只有是應取得發票而未取得發票不允許企業所得稅前扣除,這才是企業所得稅政策的真正意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63號)第八條的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九條明確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

所以,房屋租賃費用是已經實際發生的費用,對于計提但未支付的房屋租賃費用的扣除,應當憑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購進商品未開票未付款可以做稅前扣除嗎?

新購進汽車能一次性扣除分錄怎么做?

車輛購置稅:

借:固定資產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

貸:銀行存款

退稅后,會計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

貸:應交稅費-應交車購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車購稅(退稅款)

貸:固定資產

一、固定資產終止確認的條件

固定資產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予以終止確認:

(1)該固定資產處于處置狀態;

(2)該固定資產預期通過使用或處置不能產生經濟利益.

二、固定資產處置的處理

(1)企業持有待售的固定資產,應當對其預計凈殘值進行調整.

(2)企業出售、轉讓、報廢固定資產或發生固定資產毀損,應當將處置收入扣除賬面價值和相關稅費后的金額計入當期損益.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是固定資產成本扣減累計折舊和累計減值準備后的金額.

購進商品未開票未付款可以做稅前扣除嗎?可以的,在次月或者以后付款補開發票即可,也是一樣的可以抵扣的.希望小編列舉的上文內容,可以幫助到各位新手會計們解答!如果想要了解更多會計實操案例內容,不妨來關注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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