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計提未發放需要納稅調增嗎
答:《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
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規定,《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所稱的"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
(一)企業制訂了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二)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
(三)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
(四)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五)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合理工資薪金必須是企業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
對于年末計提未發放的工資稅前扣除問題,各地方稅務局有不同的規定.以下規定僅供參考,還請進一步咨詢當地規定及主管稅務機關的執行口徑.
參考《天津市地方稅務局、天津市國家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津地稅企所〔2010〕5號)第五條規定,凡企業與職工簽訂勞動用工合同或協議的,其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
工資支出必須是實際發生,提取而未實際支付的,在當年納稅年度不得稅前扣除.實行下發薪的企業提取的工資可保留一個月.

什么叫納稅調增?
在利潤總額中有一部分是不交稅的,要調減.
1、納稅調整項目
按照會計法規計算確定的會計利潤與按照稅收法規計算確定的應稅利潤對同一個企業的同一個會計時期來說,其計算的結果往往不一致,在計算口徑和確認時間方面存在一定的差異,即計稅差異,我們一般將這個差異稱為納稅調整項目.
2、增加項目
指納稅人會計處理與稅收規定不一致,需要進行納稅調整增加的項目,主要包括稅法規定不允許扣除項目,企業已計入當期費用但超過稅法規定扣除標準的金額等,如超過稅法規定標準的工資支出、業務招待費支出、稅收罰款滯納金,非公益性捐贈支出等.
3、減少項目
指納稅人會計處理與稅收規定不一致,需要進行納稅調整減少的項目,主要包括按稅法規定允許彌補的虧損、稅收優惠項目和準予免稅的項目,如5年內未彌補完的虧損,國債的利息收入等.
本文詳細介紹了工資計提未發放需要納稅調增嗎,也介紹了什么是納稅調增.作為一名企業的財務會計,一定要非常的清楚,工資計提未發放是不需要做納稅調增的,工資計提之后屬于正常的薪資支出,稅已經在稅前抵扣了.如果你閱讀了本來不太明白,咨詢一下會計學堂在線老師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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