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重組會計處理案例

2017-10-17 15:41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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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重組會計處理案例,會計學堂小編為大家介紹了甲乙兩個公司做的財務分錄,案例如下文,詳情請看下文,歡迎閱讀!

債務重組會計處理案例

債務重組的會計處理

以資產清償債務

【例題】甲公司于2012年1月1日銷售給乙公司一批材料,價值400 000元(包括應收取的增值稅稅額),按購銷合同約定,乙公司應于2012年10月31日前支付貨款,但至2013年1月31日乙公司尚未支付貨款.由于乙公司財務發生困難,短期內不能支付貨款.2013年2月3日,與甲公司協商,甲公司同意乙公司以一臺設備償還債務.該項設備的賬面原價為350 000元,已提折舊50 000元,設備的公允價值為310 000元(應交增值稅52 700元).

甲公司對該項應收賬款已提取壞賬準備40 000元.抵債設備已于2013年3月10日運抵甲公司.假定不考慮該項債務重組相關的稅費.

債務重組會計處理案例

(1)乙公司的賬務處理:

固定資產凈值轉入固定資產清理:

借:固定資產清理                             300 000

累計折舊                                  50 000

貸:固定資產                                 350 000

確認債務重組利得:

借:應付賬款                                 400 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31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52 700

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利得                37 300

確認固定資產處置利得:

借:固定資產清理                              10 000

貸:營業外收入--處置固定資產利得            10 000

(2)甲公司的賬務處理:

借:固定資產                                 31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52 700

壞賬準備                                  40 000

貸:應收賬款                                 400 000

資產減值損失                               2 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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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債務重組的稅務處理?

    ? 企業債務重組業務所得稅處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企業債務重組業務的所得稅管理,防止稅收流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債務重組是指債權人(企業)與債務人(企業)之間發生的涉及債務條件修改的所有事項。 第三條 債務重組包括以下方式: (一)以低于債務計稅成本的現金清償債務; (二)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 (三)債務轉換為資本,包括國有企業債轉股; (四)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如延長債務償還期限、延長債務償還期限并加收利息、延長債務償還期限并減少債務本金或債務利息等; (五)以上述兩種或者兩種以上方式組合進行的混合重組。 第四條 債務人(企業)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除企業改組或者清算另有規定外,應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轉讓非現金資產,再以與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相當的金額償還債務兩項經濟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債務人(企業)應當確認有關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債權人(企業)取得的非現金資產,應當按照該有關資產的公允價值(包括與轉讓資產有關的稅費)確定其計稅成本,據以計算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固定資產折舊費用、無形資產攤銷費用或者結轉商品銷售成本等。 第五條 在以債務轉換為資本方式進行的債務重組中,除企業改組或者清算另有規定外,債務人(企業)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債權人因放棄債權而享有的股權的公允價值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所得,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債權人(企業)應當將享有的股權的公允價值確認為該項投資的計稅成本。 第六條 債務重組業務中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讓步,包括以低于債務計稅成本的現金、非現金資產償還債務等,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計稅成本與支付的現金金額或者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包括與轉讓非現金資產相關的稅費)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所得,計入企業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債權人應當將重組債權的計稅成本與收到的現金或者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當期的債務重組損失,沖減應納稅所得。 第七條 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的,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計稅成本減記至將來應付金額,減記的金額確認為當期的債務重組所得;債權人應當將債權的計稅成本減記至將來的應收金額,減記的金額確認為當期的債務重組損失。 第八條 企業在債務重組業務中因以非現金資產抵債或因債權人的讓步而確認的資產轉讓所得或債務重組所得,如果數額較大,一次性納稅確有困難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可以在不超過5個納稅年度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第九條 關聯方之間發生的含有一方向另一方轉移利潤的讓步條款的債務重組,有合理的經營需要,并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可以分別按照本辦法第四條至第八條的規定處理: (一)經法院裁決同意的; (二)有全體債權人同意的協議; (三)經批準的國有企業債轉股。 第十條 不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條件的關聯方之間的含有讓步條款的債務重組,原則上債權人不得確認重組損失,而應當視為捐贈,債務人應當確認捐贈收入;如果債務人是債權人的股東,債權人所作的讓步應當推定為企業對股東的分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第一條第(二)項的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公允價值是指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的公平成交價值。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 這個例題2和3都沒懂,主要就是債務重組里的債權人受讓處置組這個內容沒懂,受讓處置組中的負債不需要按比例來分別確定各項嗎,我還沒理解

    您好,稍等看看資料為您解答

  • 老師,債務重組那一章節說 不適用債務重組準則的交易和事項:1,涉及的債權債務,適用金融工具準則,2,債務重組中形成的企業合并中,適用企業合并準則,3,債務重組中構成權益性交易的,應當適用權益性交易的有關會計處理規定, 我不是理解這里

    您好,就是這些特殊的業務有自已的準則適合,您理解為普通法中的特別法,不好理解正常的,工作中我們就很難接觸到這些,考證也需要一定的記憶量,會計老師講課也一直強調,重要的知識點甚至分錄都要背下來

  • 企業債務重組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企業債務重組的賬務處理包含以下幾個步驟: 1、明確重組實施的會計政策。在重組的會計政策框架下,根據相關會計準則將重組活動分類,明確重組活動的會計處理方式; 2、收集有關數據。重組前、重組后及重組過程相關的資料必須準確收集; 3、調整期初賬面價值。根據重組后的投資結構,調整期初賬面價值,將原有賬面價值調整至重組后的賬面價值; 4、對重組產生的收益或損失進行會計處理。根據重組實施的會計政策,將重組實施前后的投資收益或損失計入當期損益,或計入當期損益及其他長期資產中; 5、調整報表編制。根據重組實施的會計政策,調整財務報表編制方式和報表編制的時點。 總的來說,對企業債務重組的賬務處理要根據重組目的,制定合理的會計政策,收集準確有效的資料,調整賬面價值,會計處理重組收益或損失,以及調整報表編制等。在企業債務重組的賬務處理中,還應該注意適時及時更新與重組相關的資料、記錄和報表,以便更好地落實企業債務重組管理。

  • 1. 工抵房賬務處理的方案,比如涉及到會計什么類型的處理方式,比如 債務重組還是什么?2. 對個人及公司的稅負對比,分別的優缺點。

    同學您好,按債務重組的模式處理的 債務人的會計處理 房地產開發企業作為債務人,應當在抵債資產和所清償債務符合終止確認條件時予以終止確認;所清償債務賬面價值與轉讓資產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例如,應付未付的工程款為1100萬元,用賬面價值700萬元,市場價值1000萬元的房產抵償應付工程款,應一并確認“其他收益——債務重組收益”400萬元。而不需要分別確認債務重組收益100萬元和資產處置收益300萬元。 抵債協議簽訂日為債務重組日。 應付工程款終止確認,資產是否終止確認,要看資產的狀態是否已經竣工備案,是否達到資產可使用狀態來確定終止確認的時點。 2.債權人的會計處理 施工企業作為債權人,放棄債權換取資產,應當在在資產符合其定義和確認條件時予以確認。受讓開發產品作為固定資產,其成本包括放棄債權的公允價值,以及使該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發生的,可直接歸屬于該資產的稅金、運輸費、裝卸費、專業人員服務費等其他成本,同時還要考慮棄置費用。 接上例:施工企業應收未收工程款賬面價值1100萬元,接受以公允價值1000萬元的房產受償。不需要另外支付稅金,該房產投入使用前發生裝修費用150萬元。 該房產確認會計成本=1000+150=1150萬元 確認債務重組損失=1100-1000=100萬元 (二)稅收處理 1.債務人的稅收處理 雖然按照會計準則的規定,在債務重組時,債務人不需要分別確認債務重組損益和轉產轉讓損益,但是,在稅收處理上,依然還應將該業務分解為以公允價值轉讓資產和以資產公允價值償還債務兩項業務來處理。在不考慮稅金情況下: 房產轉讓收益=1000-700=300萬元 債務重組收益=1100-1000=100萬元 銷售房產應按照市場公允價格確認各項納稅義務,并按照房地產開發企業各項稅收政策規定,及時確認各稅種的預繳稅額,并按照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確認各稅種的應納稅額。 2.債權人的稅收處理 向房地產開發企業提供建筑服務,應當按照施工合同約定的總價款1100萬元和合同約定的工程進度,確認建筑服務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 并按照1100萬元總價款向房地產開發企業開具發票。 確認房產的成本作為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并按照規定計提折舊并在稅前扣除。 按照規定留存債務重組協議等資料備查,并在債務重組當年申報稅前扣除。 03.抵債房產自用但未完工財稅處理 實務中,抵債房產用于自用還存在兩種情形,已完工或者未完工。如果抵債房產尚未完工,該如何處理呢? (一)會計處理 在以房抵債時,雙方已經達成合意,實質上債務人房地產開發企業因債務的滅失,視同實質上已經收到了抵債房產的預收款或銷售款。 1.債務人會計處理: 簽訂抵債協議房產尚未完工時: 借:應付賬款1100萬元 貸:預收賬款1000萬元 貸:其他收益——債務重組收益100萬元 待抵債資產交付時: 借:預收賬款1000萬元 貸:開發產品700萬元 貸:其他收益——債務重組收益300萬元 2.債權人會計處理 借:預付賬款1000萬元 借:投資收益100萬元 貸:應收賬款1100萬元 簽訂抵債協議時資產尚未完工,不能確認資產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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