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分配利潤的計算方法及案例分析
答:企業當年實現的利潤總額在交完所得稅后,其凈利潤可按以下順序進行分配:
1、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用利潤彌補虧損無須專門作會計分錄)
2、提取法定盈余公積公益金;(盈余公積用于彌補虧損或轉增資本;公益金只能用于職工集體福利)
3、提取任意盈余公積;
4、分配優先股股利;
5、分配普通股股利。
最后剩下的就是年終未分配利潤。
進行未分配利潤核算時,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未分配利潤核算是通過“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賬戶進行的。
(2)未分配利潤核算一般是在年度終了時進行的,年終時,將本年實現的凈利潤結轉到“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賬戶的貸方。同時將本年利潤分配的數額結轉到“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賬戶的借方。
(3)年末結轉后的“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賬戶的貸方期末余額反映累計的未分配利潤,借方期末余額反映累計的未彌補虧損。
案例解析:
昌盛有限責任公司由甲、乙、丙三個自然人投資設立,投資比例為5:3:2。為了擴大資本總額,2009年末股東大會決議并經驗資和工商登記,用企業未分配利潤600萬元轉增資本。
賬務處理如下:
借:利潤分配——轉作股本的股利600 貸:實收資本——甲300 實收資本——乙180 實收資本——丙120
股份制企業用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紅股數額,應作為個人所得征稅。因此,甲、乙、丙應納個人所得稅額:
股東甲應納個人所得稅=600×50%×20%=60(萬元) 股東乙應納個人所得稅=600×30%×20%=36(萬元)
股東丙應納個人所得稅=600×20%×20%=24(萬元) 上述稅款由派發紅股的昌盛公司代扣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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