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業個稅賬務處理怎么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建筑安裝業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6]127號)第十一條規定,在異地從事建筑安裝業工程作業的單位,應在工程作業所在地扣繳個人所得稅。這個個人所得稅是根據開具發票時的發票金額由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收取,一般為開票金額的千分之八或百分之一,是由建筑安裝企業承擔的,具體的會計處理分為兩種情況。
一、個人所得稅不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會計處理
個人所得稅是由個人承擔的稅種,一般情況下個人才是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單位只是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義務人,單位繳納的所得稅是企業所得稅。只有建筑安裝企業在異地從事工程作業才會涉及到要繳納個人所得稅。既然是個人所得稅,按理是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目前的稅法文件也沒有明確規定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因此很多稅務機關都不允許在稅前扣除。
二、個人所得稅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會計處理
由于稅法沒有明確規定單位承擔的個人所得稅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有些地方的稅務機關對此是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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