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減半政策從什么時候開始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營業賬簿減免印花稅的通知》(財稅〔2018〕50號),自2018年5月1日起,對按萬分之五稅率貼花的資金賬簿減半征收印花稅,對按件貼花五元的其他賬簿免征印花稅.

2019年印花稅新文件規定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
第二條 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一)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二)產權轉移書據;
(三)營業帳簿;
(四)權利、許可證照;
(五)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第三條 納稅人根據應納稅憑證的性質,分別按比例稅率或者按件定額計算應納稅額.
具體稅率、稅額的確定,依照本條例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應納稅額不足一角的,免納印花稅.
應納稅額在一角以上的,其稅額尾數不滿五分的不計,滿五分的按一角計算繳納.
第四條 下列憑證免納印花稅:
(一)已繳納印化稅的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
(二)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
(三)經財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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