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增值稅怎么征稅
答:財稅[2016]36號文規定,試點納稅人提供旅游服務,可以選擇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旅游服務購買方收取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用后的余額為銷售額.選擇上述辦法計算銷售額的試點納稅人,向旅游服務購買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費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 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規定,按照現行政策規定適用差額征稅辦法繳納增值稅,且不得全額開具增值稅發 票的(財政部、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 票時,通過新系統中差額征稅開票功能,錄入含稅銷售額和扣除額,系統自動計算稅額和不含稅金額,備注欄自動打印"差額征稅"字樣,發票開具不應與其他項目混開.

旅行社差額征稅的會計分錄
答:旅游行業納稅人營改增后無論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均存在可以差額扣除的政策規定,但該規定不是強制的,旅游行業納稅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業務特點自愿選擇是否實行差額征收.
如果選擇差額征收,無論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在計算納稅時均可扣除上述政策規定的5項費用;如未選擇差額扣除征收方法,則可按收取的全額計算銷項稅金或應納增值稅額.
因此,對于營改增后旅行社差額征稅會計分錄,如下:
實行差額征收計稅方式的企業接受應稅服務時,按規定允許扣減銷售額而減少的銷項稅額,支付差額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營改增抵減的銷項稅額)",
借:主營業務成本等科目(按實際支付或應付的金額與上述增值稅額的差)
貸: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科目(按實際支付或應付的金額)
對于期末一次性進行賬務處理的企業,期末,按規定當期允許扣減銷售額而減少的銷項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營改增抵減的銷項稅額)"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成本"等科目差額征稅的會計處理
本文圍繞旅行社的納稅方法講解了一些內容,有關旅行社增值稅怎么征稅這個問題,大家都明白了嗎?如果有不明白的可以點擊會計學堂的小窗口,負責答疑解惑的老師會專門來幫助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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