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補償款進什么科目
要分別賠償費用的性質,如果是違反購銷合同等支付的賠償費用,一般分別記入"管理費用"或"銷售費用"等會計科目,與生產經營無關的賠償費用,一般應記入"營業外支出"科目.
按財務制度規定,賠償費用進"營業外科目",但根據稅法規定,在申報企業所得稅時,應在申報表中將賠償費用調增應納稅所得額,不允許稅前扣除.

銷售方收到的賠償款:
對于經營增值稅應稅貨物或應稅勞務的行為,許多人認為,如果因購買方違約而由購買方支付給銷售方的賠償款必須繳納增值稅,其依據是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的規定:"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的規定:"條例第六條所稱價外費用,是指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筆者認為,此問題不能一概而論,需分兩種情形.
一是如果銷售方將所銷售貨物的所有權及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已經轉移,或銷售方的增值稅應稅勞務已經提供,納稅義務已經形成,如果再出現因購買方違約而付給銷售方賠償款的情況,此賠償款就應該按照上述規定繳納增值稅并作營業外收入處理,而購買方支付的賠償款則應視情況增加購入貨物或接受勞務的成本或計入營業外支出.另外,如果購買方收到的是增值稅的專用發票,還可以按規定計算抵扣進項稅.
二是如果銷售方所銷售貨物的所有權及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沒有轉移,或增值稅應稅勞務未提供,納稅義務沒有形成,此時,銷售方向購買方收取的賠償款就無需繳納增值稅,僅作營業外收入,購買方支付的賠償款作營業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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