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出不同商品的會計分錄
采用分期收款銷售方式下,企業已經發出,但尚未實現收入的產品、商品和物資.在分期收款銷售方式下,銷售企業應按照合同約定先交付商品,貨款以后分期收回,銷售收入應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確認.對于尚未實現收入但已發 出的商品,應設置"分期收款發出商品"賬戶核算已經發出但尚未結轉的商品成本.在銷售商品時若確定款項收回的可能性高于50%,可用應收賬款來確認收入,確認收入的同時結轉主營業務成本
會計分錄如下:
發出時
借;發出商品
貸:庫存商品
按合同約定的日期確認收入
借:應收帳款等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同時結轉成本
借:產品銷售成本
貸:發出商品
收到款項時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帳款
所以發出商品在發出時不交增值稅,只有確認收入時才交.

發出商品會計分錄與核算
發出商品退回分兩種情況:
1.未確認收入之前退回
借:庫存商品
貸:發出商品
2.確認收入之后又退回的
借: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稅額)
貸:應收賬款或銀行存款等
借:庫存商品
貸:主營業務成本
銷售收入滿足以下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1、 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全部轉移給購買方
2、 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商品實施控制
3、 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4、 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5、 相關已發生或將發生成本能夠可靠的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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