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申報未申報處罰規定
答:1、對于零申報納稅申報遲了是要罰款的.
2、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能按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還要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5號規定,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繳稅憑證上的應納稅額和滯納金為1元以下的,應納稅額和滯納金為零.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3、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代征人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委托代征稅款報告表確有困難,需要延期的,應當在規定的申報期限內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延期申請,經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核準,在核準的期限內辦理.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代征人因不可抗力情形,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或委托代征稅款報告的,可以延期辦理.但是,應當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報告.

滯納金跟罰款有無區別?
答:滯納金與罰款的區別:定義不同、執法單位不同、性質不同.
一、定義不同
1、滯納金:滯納金是指行政機關對不按期限履行金錢給付義務的相對人,課以新的金錢給付義務的方法.目的是促使其盡快履行義務,屬于行政強制執行中執行罰的一種具體形式.
2、罰款:罰款,是行政處罰手段之一,是行政執法單位對違反行政法規的個人和單位給予的行政處罰.它不需要經人民法院判決,只要行政執法單位依據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處罰決定即可執行.
二、執法單位不同
1、滯納金:行政機關
2、罰款:行政執法單位
三、性質不同
1、滯納金:經濟制裁
2、罰款:違反行政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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