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文書送達回證是什么意思
稅務文書送達回證一般是稅務機關依照稅收法定權限和程序,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稅務行政相對人送達稅務文書時制作和使用,客觀記載相關稅務文書具體送達過程的外部執法類文書。
送達回證的作用:
(1) 證明行政執法文書已經送達行政執法相對人;
(2) 已經送達的行政執法文書發生法律效力。
送達回證文書法律依據
送達回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一條至第一百零六條設置。
《實施細則》中的這些條款都屬于“第八章 文書送達”,對于稅務機關目前在程序上可以說最重要的一部行政法規,用了專門一章敘述文書送達,重要性不言而喻,因為稅務文書一經送達,即發生了法律效果,行政機關的特性在此也體現無疑,受送達人有必須執行的義務,如何證明稅務文書已被知悉,大多數時候就需要《稅務文書送達回證》來作為證明了。
文書適用范圍
稅務文書的法定送達方式目前主要有五種,依次分別是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托送達、郵寄送達和公告送達,其中郵寄送達和公告送達無須使用該文書。
制作要求
是《稅務文書送達回證》的文書制作要點,做成圖的形式比較方便大家按圖索驥。如果有更好的方法請留言給我,下次升級

一些注意事項
1.《稅務文書送達回證》應由兩名或以上稅務人員送達當事人;
2.一般來說,一份《稅務文書送達回證》可以同時送達多份稅務文書,前提是不影響法律效力;
3.財務負責人不得作為稅務行政復議文書的簽收人,因為行政復議中的送達和訴訟中的送達一樣,是一項嚴肅的法律行為。
4.拒簽送達回證的,見證人必須是稅務部門以外的人
5.一般認為“基層組織”指的是村委會或居委會,派出所等機構比較模糊,沒有明確定義是否屬于基層單位。
6.拒簽送達回證的時候,其他文書需要見證人簽名或蓋章,《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如被拒簽,可以由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相關情況,留置送達即可,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規定,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委托送達稅務文書的,應當向受托人出具授權委托書,明確其送達權利。
8.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或者注明的收件日期即為送達日期。
稅務文書送達回證是什么意思?稅務文書送達回證是稅務機關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稅務行政相對人出具的文件,證明相關事項的發生或文件已經生效。稅務文書送達回證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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