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招待費支出如何進行納稅調整?
問: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如果企業當年銷售(營業)收入是100萬元,業務招待費發生4萬元,但業務招待費發生時沒有按60%扣除(按實際發生額全額扣除)是否可以?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根據您所舉的例題,具體計算如下:
(1)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
即:4萬元×60%=2.4萬元;
(2)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即:100萬元×5‰=5000元;
(3)5000元<2.4萬元,因此例題所舉的例子,當年可以實際扣除的業務招待費為5000元.
因此,您的理解不正確.稅法標準內的業務招待費準予扣除,標準外的不能扣除,企業按實際發生額全額扣除,則需要按規定標準對業務招待費進行納稅調增.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會計準則規定,業務招待費作為企業生產、經營業務的合理費用,可以據實列支。企業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應重視業務招待費的納稅調整,防范涉稅風險。一合理界定業務招待費的范圍一些納稅人對業務招待費的范圍、核算、稅前扣除等規定不太熟悉,甚至把禮品、禮金、回扣。
業務招待費支出如何進行納稅調整小編就先介紹到這,希望能為不知道怎么做的財務人解惑,敬請關注會計學堂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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