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籌備金的計稅依據
按照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機關開業或者設立之日起一年內仍未依法建立工會的,從期滿后的第一個月起,應當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上級工會撥繳工會籌備金.工會建立后,按照規定比例將籌備金返還該單位工會.
何謂"工會籌備金"?
《中華全國總工會辦公廳關于基層工會組織籌建期間撥繳工會經費(籌備金)事項的通知》(總工辦發[2004]29號)(以下簡稱"《通知》")規定: 上級工會派員幫助和指導尚未組建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為有關單位)的職工籌建工會組織,自籌建工作開始的下個月起,由有關單位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上級工會全額撥繳工會經費(籌備金).上級工會對有關單位撥繳的工會經費(籌備金)
主要用于基層工會組織籌建期內所發生的有關費用.籌建工作結束不再直接向上級工會撥繳工會經費(籌備金),改為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本單位工會撥繳工會經費.

可見,"工會籌備金"是上級工會派人幫助和指導尚未建立工會的單位組建工會時,單位應該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上級工會繳納的費用,直至該單位組建工會. 根據《通知》,
"工會籌備金"有如下幾個特征:
1、"工會籌備金"是上級工會派人幫助和指導尚未建立工會的單位組建工會時,單位需要繳納的費用.如果上級工會未人幫助和指導尚未建立工會的單位組建工會,則單位無需繳納該項費用.
2、"工會籌備金"應主要用于工會組織籌建期內所發生的有關費用.即"工會籌備金"不應該超出籌建工會期間所發生的有關費用額,當上級工會收取的"工會籌備金"足以支付籌建工會的費用時,那就應該停止收費.
3、工會建立后,單位則無需再向上級工會繳納工會籌備金,但是,單位應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本單位工會撥繳工會經費.因此,"工會籌備金"的出現形成了這樣的一個事實:單位無論是否建立工會,必須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繳納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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