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年度費用在匯算清繳時的處理
答:目前,對于跨年度取得發票的情況,企業有不同的會計處理方式,其相應的所得稅處理如下:
1.作為預提費用處理
企業所得稅是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稅前扣除費用,對于預提利息、水電費等預提費用,屬于當年度費用的,可以在當年度稅前扣除,企業需注意提供預提的費用屬于當年度費用的相應業務證明單據。預提費用當年做納稅調整的,下一年度實際支付時可在實際支付年度稅前扣除。一般收到發票才付款的(即下一年度付款)可以采用這種做法。
2.先計入成本費用,收到發票后再補做原始憑證
先計入當年的費用,符合會計處理的及時性原則,但不能取得發票的話,這部分費用就不能在所得稅前扣除,所得稅匯算清繳時要做納稅調整。對納稅年度以后才取得發票的,繳納所得稅分以下情況處理:
(1)在匯算清繳期間取得發票的,不需要做納稅調整,已經辦理納稅申報和匯算清繳的,可以重新辦理年度所得稅申報和匯算清繳。
(2)在匯算清繳結束后才取得發票的,仍可以作為所屬年度的費用在所得稅前扣除。當年多繳納的所得稅,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
3.實際收到發票時再入賬
對于這種情況,目前稅法沒有統一的規定。費用入賬年份與發票開具年份不一致,雖然只是時間性差異,嚴格按稅法的要求,上年度的費用不能在實際入賬年度扣除,但企業出現這種情況也是客觀原因引起的。

跨年度取得發票入賬的政策依據
跨越年度取得發票入賬,在稅收方面主要影響企業所得稅。由于企業所得稅按年計算,分期預繳,在納稅年度內發票跨月入賬,并不影響當年度所得稅的計算。對跨越年度取得發票入賬,雖然不過是時間性差異,但影響不同納稅年度的配比和應納所得稅額的計算,有關稅法的要求: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規定:“
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以上就是小編整理的關于跨年度費用在匯算清繳時的處理內容,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如果大家還有疑問,歡迎在線咨詢我們會計學堂的小編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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