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保質期的藥品屬于非正常損失嗎

2019-07-26 16:49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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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保質期的藥品屬于非正常損失嗎?根據增值稅的稅法規定,已經過保質期的貨物時不屬于非正常損失范圍內的,其購買人時已經抵扣的進項稅額也不需要進行轉出,具體的會計處理可以閱讀下文。

過保質期的藥品屬于非正常損失嗎?

1、增值稅處理:

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

可參照《安徽省國稅局關于若干增值稅政策和管理問題的通知》(皖國稅函[2008]10號)*9條規定,關于存貨進項稅額轉出問題:

(二)納稅人因庫存商品已過保質期、商品滯銷或被淘汰等原因,將庫存貨物報廢或低價銷售處理的,不屬于非正常損失,不需要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2、企業所得稅處理:

根據《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稅發[2009]88號)第五條規定,屬于由企業自行計算扣除的存貨損失包括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因銷售、轉讓存貨發生的資產損失及企業各項存貨發生的正常損耗。

上述購進后由于過期變質發生的損失,我們認為屬于需經稅務機關審批后才能扣除的資產損失。

過保質期的藥品屬于非正常損失嗎?

如何對存貨的非正常損失進行界定?

首先,由于國家產業政策和市場因素,導致貴公司存貨發生價值減少,實際貨物并未損失,這種情形也理解為“價損”。

  價損的原因不是企業本身所能把控。如,前幾年國家就規定停止使用的“塑料餐盒”,因此,其所發生的損失,不應界定為是管理不善,其進項稅額無須做轉出的處理。這樣處理的主要依據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中資產評估減值發生的流動資產損失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1103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非正常損失是指生產、經營過程中正常損耗外的損失。對于企業由于資產評估減值而發生流動資產損失,如果流動資產未丟失或損壞,只是由于市場發生變化,價格降低,價值量減少,則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規定的非正常損失,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增值稅暫行條例》2009年1月1日起實施后,對上述規定進行了修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若干增值稅規范性文件引用法規規章條款依據的通知》(國稅發[2009]10號)明確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將此條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非正常損失是指生產、經營過程中正常損耗外的損失’”修改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

  第二,對有保質期的貨物,假如沒有保質期約束,其貨物仍可繼續使用,就不存在自行需要處理掉的問題。超過保質期存貨不僅是出于質量管理的要求,而且這類存貨往往都是關系人身安全,如食品、藥品等,同時國家相關部門對此也做出嚴格的保持期限。對于這種情況下的存貨損失,其進項稅額的處理也不屬于管理不善。對此,國家尚無統一的稅收政策,但安徽省曾經請示國家稅務總局后,做出這樣的解釋:《安徽省國家稅務局關于若干增值稅政策和管理問題的通知》(皖國稅函[2008]10號)一、關于存貨進項稅額轉出問題:“(二)納稅人因庫存商品已過保質期、商品滯銷或被淘汰等原因,將庫存貨物報廢或低價銷售處理的,不屬于非正常損失,不需要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第三,存貨由于未到保質期而發生損失,通常情況下是與采購計劃盲目、貨物采購質量、驗收人、生產過程等多因素相關,這些現象不能排與除管理責任有關,極有可能都會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損失。如能提供證明與管理不善無關的證據,被稅務機關認可的,可不做非正常損失處理。

過保質期的藥品屬于非正常損失嗎?通過對上文小編老師羅列的關于已經過保質期的藥品的會計處理來看,已經過期的藥品是不屬于非正常損失的,因為非正常損失指的是因管理不善導致的物品被盜、丟失以及霉變造成的損失。所以關于企業非正常損失的財務大家可以一起來會計學堂進行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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