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性房地產成本模式轉公允價值會計分錄
1、成本模式轉為公允價值模式的會計分錄如下:
借:投資性房地產——成本(變更日公允價值)—投資性房地產累計折舊(攤銷)(原房地產已計提的折舊或攤銷)—投資性房地產減值準備
貸:投資性房地產(原價)—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或借記)—盈余公積(或借記)
2、將計量模式變更時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調整期初留存收益(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成本模式轉為公允價值模式的,應當作為會計政策變更處理,將計量模式變更時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調整期初留存收益。涉及所得稅影響的,調整遞延所得稅負債(或遞延所得稅資產)。

采用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后續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
(1)采用公允價值模式的前提條件:企業只有存在確鑿證據表明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能夠持續可靠取得,才可以采用公允價值模式對投資性房地產進行后續計量。
企業一旦選擇采用公允價值計量模式,就應當對其所有投資性房地產均采用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后續計量。
(2)采用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后續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①投資性房地產所在地有活躍的房地產交易市場。
②企業能夠從活躍的房地產交易市場上取得同類或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及其他相關信息,從而對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作出合理的估計。
整體上來說,投資性房地產成本模式轉公允價值會計分錄會計入投資性房地產減值準備的科目,其實很多房地產再轉化成本模式前都是確認是否可以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能夠持續可靠取得,然后才能進行后續的計量核算。關于房地產投資的模式在會計學堂網上還有很多解釋,感興趣的同學可以來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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