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年度舊設備出售如何繳納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4條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下簡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稅:
(一)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本通知所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第1條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凡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和國稅函[2009]90號文件等規定,適用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其第4條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和舊貨,適用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4%)應納稅額=銷售額×4%÷2。

跨年度舊設備出售如何做賬?
1、如果貴公司為一般納稅人,做如下分錄
借:應收賬款或現金或銀行存款
貸:固定資產清理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注:這是設備在購買時已抵扣過進項時的分錄。
2、如果貴公司為小規模納稅人或此設備的進項稅在購買時沒進行抵扣,應做如下分錄
借:應收賬款或現金或銀行存款
貸:固定資產清理(收款金額-應交增值稅)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
注:有些人認為未抵扣進項過的設備或小規模納稅人出售設備應按4%減半計算,那個政策已過時了。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7號的第三條中已做了如下修改,其條款如下:
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第(二)項和第(三)項中“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調整為“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跨年度舊設備出售會涉及到增值稅方面的問題,本文就跨年度舊設備出售如何繳納增值稅的這一問題,進行了相關的解答,具體的答案相信通過對本文的閱讀你一定有所了解了,希望在會計學堂能讓你有所收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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