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的哪些行為屬于視同銷售行為?
增值稅視同銷售行為:
(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5)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7)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在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和會計上都有視同銷售的概念,但是他們的范圍是不同的。
增值稅上的視同銷售:本質為增值稅“抵扣進項并產生銷項”的鏈條終止,比如將貨物用于非增值稅項目,用于個人消費或者職工福利等等,而會計上沒有做銷售處理;
企業所得稅上的視同銷售:代表貨物的權屬發生轉移,而會計上沒有做收入處理。
會計上的視同銷售:是指沒有產生收入但是視同產生收入了。

企業的視同銷售行為會計準則是如何規定的?
對視同銷售行為進行正確披露,對“收入”的正確理解是解決問題的關鍵。近日,財政部在2006年2月頒布了新《企業會計準則》,其中《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第2條,對收入則界定為:收入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其根本點是: 收入的本質是企業經濟利益的總流入。其通常表現為新增資產的取得或原有負債的消失。而這種流入,不一定是以現金的形式。
如果有經濟利益的總流入,就牽涉到該種利益是從外部流入的才可,該種行為體現的應該是企業與外部的關系。如果行為體現的是企業自己內部的關系,則談不上有“經濟利益的總流入”。視同銷售行為屬于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業務,從表面上看,大多沒有發生直接的現金流入,但并不等于它們不包含有“經濟利益的流入”的本質,只是這個過程復雜一些而已。
在會計準則中,我們可以看到關于企業視同銷售的定義,這個定義給我們其劃分企業的行為的時候起了很大的指導作用,因為不是每一種行為都是視同銷售的行為。企業的視同銷售行為對于企業繳納增值稅來說,是非常重要的劃分。所以納稅人必須要了解清楚相關的視同銷售行為才能夠更好的處理相關的會計賬務。如果你看完后還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歡迎大家可以來會計學堂進行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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