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營企業能在企業所得稅前分配產品嗎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視同銷售貨物。應按本法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同時計算繳納隨增值稅附征的附加稅。
所以,合營企業不能在稅前分配產品,應用稅后利潤進行分配。

在生產經營過程中,企業所得稅還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呢?
一、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法人股東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企業從事研發活動,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可以加計扣除。
三、企業取得作為不征稅收入處理的財政性資金用于研發活動所形成的費用或無形資產不可以加計扣除或者攤銷。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四、房屋的租賃費不能在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允許加計扣除的費用是指,通過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租賃費。不包括房屋的租賃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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