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固定資產的增值稅處理
增值稅轉型后,出售固定資產應該同時征收增值稅,這是顯而易見的.但問題是,是按照固定資產購置時已經抵扣與否作為征收與否的標準,還是從2009年1月1日起(實行擴抵試點的地區更早)所有一般納稅人固定資產出售均要征收呢?這個問題在征收一線有些模糊認識.其實,按照小規模納稅人轉為一般納稅人的處理,企業在小規模納稅人期間生產的產品(存貨),在批準為一般納稅人以后,按照增值稅稅率征收,而不按增值稅征收率征收.
因此,實行增值稅轉型以后,在2009年1月1日(實行擴抵地區從試點開始時間)起,一般納稅人銷售、轉讓固定資產要按照增值稅稅率增收增值稅,這一部分稅收容易被忽視.實行轉型以后,在稅收征管上要把企業固定資產作為企業的存貨來管理,切不可掉以輕心.
出售固定資產增值稅會計分錄
會計分錄如下:
1、清理固定資產
借:固定資產清理XXX元
累計折舊XXX元
貸:固定資產--原值XXX元
2、收到出售價格
借:銀行存款XXX元
貸:固定資產清理XXX元
3、繳納增值稅
借:固定資產清理XXX元
貸: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XXX元
4、結轉
借:固定資產清理XXX元
貸:營業外收入XXX元

新修訂的《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施行后,企業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要想適用簡易稅率(即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的規定,需符合一定條件.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下簡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稅:
一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二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本通知所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出售固定資產增值稅會計分錄怎么寫,分四種情況,清理固定資產,收到出售價格,繳納增值稅,結轉這四種情況寫會計分錄,有不明白的網友請看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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