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實物資產進行股權投資所得稅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所稱企業取得收入的非貨幣形式,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投資、存貨、不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勞務以及有關權益等。”第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所稱企業以非貨幣形式取得的收入,應當按照公允價值確定收入額。前款所稱公允價值,是指按照市場價格確定的價值。”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
將實物資產進行股權投資,也就是發生了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實物資產換取股權,應按公允價值銷售有關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兩項經濟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并按規定計算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企業對外投資期間,投資資產的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以固定資產投資的賬務處理
(1)固定資產轉入清理
借:固定資產清理
累計折舊
貸:固定資產
(2)固定資產對外投資:
借:長期股權投資
貸:固定資產清理
(3)發生相關稅費(假定按17%稅率):
借:固定資產清理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4)結轉固定資產凈損益:
借:固定資產清理
貸:營業外收入——處置非流動資產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六)款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六條規定,企業轉讓資產,該項資產的凈值,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六條所稱資產的凈值和第十九條所稱財產凈值,是指有關資產、財產的計稅基礎減除已經按照規定扣除的折舊、折耗、攤銷、準備金等后的余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以實物資產進行股權投資所得稅處理應該怎么做?以實物資產換取股權,應按公允價值銷售有關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兩項經濟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并按規定計算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