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增值稅納稅人銷售舊固定資產繳增值稅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其他個人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可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同時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的規定:“小規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規定:“增值稅起征點的適用范圍限于個人。”
因此,根據您的描述及上述文件規定,非增值稅納稅人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繳納增值稅,適用稅率為2%,增值稅起征點的適用范圍僅限于個人。
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和舊貨,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增值稅=售價÷(1+3%)×2%。

一般納稅人銷售舊固定資產如何繳納增值稅?
1.一般納稅人銷售2009年1月1日后取得的按規定不抵扣且未抵扣的固定資產時,按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即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3%)×2%。
一般納稅人銷售2009年1月1日后購進且允許扣稅的固定資產時,增值稅稅率為17%,即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17%)×17%。
2008年12月31日以前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即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3%)×2%。
2008年12月31日以前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試點后購進或自制的固定資產,增值稅稅率為17%,即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17%)×17%。
2.一般納稅人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適用3%征收率減按2%征收的增值稅政策的,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放棄享受此項政策,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般納稅人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適用17%稅率的,應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非增值稅納稅人銷售舊固定資產繳增值稅嗎?非增值稅納稅人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繳納增值稅,適用稅率為2%,增值稅起征點的適用范圍僅限于個人。更多精彩內容,都在會計學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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